武汉将改革工程师职称评审制度 这些政策或许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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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应用类人才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清理和下放人事管理审批事项


  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人事代理收费,人才引进落户实行公益化服务。


  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取消自行设置的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


  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实行特殊人才引进目录制度,对事业单位引进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在部分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机构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自主设置岗位并开展人事管理工作。


  ——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


  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经商事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要求,试点设立外资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将人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注重高端引领


  打造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团队。组建全球一流的产业创新研发机构,聘请世界级产业科学家担任研发机构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引进集聚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致力于“0-1”产业创新和领军企业孵化。


  ——注重市场运作


  实施专项引才计划。围绕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开放共享的人才信息库和云平台,推动产业人才供需精准对接。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


  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人队伍。完善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风险补偿、引资配套、财政补贴、税收支持等政策措施。


  激发企业引才育才动力。实施“千企万人”计划,根据企业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的类别和层次给予奖励补贴。降低企业用才成本,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引进重点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


  ——注重产业导向


  实施专项引才计划。围绕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开放共享的人才信息库和云平台,推动产业人才供需精准对接。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


  发挥“大学之城”优势,建立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改进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


  突出产业和成果导向,完善“城市合伙人”认定标准并动态调整,建立“城市合伙人”重大项目评审评价机制。


  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教师、医生、工人、农民、社会工作者等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减少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建立由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用户等多元评价主体共同参与的高层次人才评审机制,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建立人才举荐制度,赋予关键行业领域专家举荐人才资格,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改进职称评审制度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应用类人才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福利待遇。


  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员。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武汉“城市合伙人”产业领军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放宽居留落户条件


  建立涉外单位信誉评级制度,为信誉等级良好涉外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扩大长期居留许可、R字签证(人才签证)申请范围。


  实施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汉就业创业政策。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汉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


  对武汉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市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放宽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限制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离岗创办(领办)企业或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5年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业,5年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担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且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受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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